报告为何会误解问题的本质?首先,因为英国军方所处的困境并非源于《欧洲人权公约》在司法上扩展到武装敌对局势:《公约》已经适用于此类局势,无需司法干预。相反,英国武装部队之所以处境艰难,是因为一系列案件都确认了《公约》对其部署行动活动的域外适用性。其次,域外适用性将继续存在:很难看出这种特殊的牙膏如何被推回管子里。然而,即使《公约》——为了论证——不适用于国外的某项行动,其他人权法文书也可能适用。我们也不应忘记这一领域存在习惯国际法规则,海牙上诉法院在努哈诺维奇案中重申了这一点。第三,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虽然图根哈特和克罗夫特正确地指出,
将这两套法律视为互补“无助于让士兵和指挥官的生活更轻松”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关系可以或应该简化为“争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夺霸权的战斗”(第 38 页)。国际人道主义法构成特别法这一概念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取代了国际人权法的适用性。
报告为何会误判解决方案?
因为从问题的性质来看,期望武装部队只服从“军事”法律和司法,而不受“民事”法律和问责制的约束是不现实的。国际人权法源自多种来源,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英国政府不能简单地放弃其约束力,而代之以国际人道主义法。即使这是可能的,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总是更适合作为部署行动的监管框 应该是确定健康的利润 架也是错误的。这忽视了这套法律的固有局限性。首先,国际人道主义法可能根本不适用于某些部署,特别是在冲突后环境中。伊拉克交战占领的模糊结局就是一个例子。我们还应该记住,国际人道主义法并不全面地规 名譽互換 范武装冲突各方的活动。存在差距,其中一些差距相当大。拘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包括在阿富汗行动中)中的平民拘留,却不能这么说。
因此,拒绝“民事”法律而采用“军事”法律并不是解决报告指出的“法律使命蔓延”的适当方法。国际人权法的民事性质并不意味着它天生就不适合军事。事实上,我们不应忘记,英国武装部队的许多海外部署都是以人道主义和法治的名义进行,并公开证明其合理性。相反,解决办法在于在人权和基本自由所要求的高标准与军事效力的考虑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这种平衡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本质,但在国际人权法中却不存在。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其他方法来为其运作引入更大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