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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拜杜拉诉美国

 

潜在申请人和律师越来越了解构成 WGAD 法理体系的意见。最近的一个典型例子是 WGAD 在Obaidullah 诉美国案中就关塔那摩湾拘留Bertola Obaidullah 一事做出的意见(2013 年 6 月 3 日发布;将于 12 月公布)。在Obaidullah案中,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就Obaidullah 被任意拘留一事裁定美国败诉(见上图右,来源)。

奥拜杜拉是一名 29 岁的阿富汗普什图族公民

 

居住在霍斯特省米拉尼村。2002 年 7 月 21 日,他在一次突袭其家时被捕。他被关押在一个美国军事基地,随后被关押了三个月。工作组在其意见中明确表示,“在阿富汗被监禁期间,奥拜杜拉先生并未被告知被拘留的原因。他受到威胁、被迫做出虚假陈述和酷刑”(见 [4])。工作组对奥拜杜拉后来被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情况表示如下:“2002 年 10 月,美国军队将奥拜杜拉先生转移到古巴关塔那摩湾的美国拘留设施,他在那里继续遭受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十多年后,奥拜杜拉先生仍然被关押在关 黎巴嫩数据 塔那摩湾。没有向他说明被拘留的任何理由,也没有人对他提出任何指控”(第[5]条)。

工作组的意见总结道

 

“剥夺 Obaidullah 先生的自由是任意的,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 9 条和第 10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 如何在 Spotify 中打开或关闭 Canvas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和第 14 条。”(请参阅​​ Marine Farshian 在《人权评论》上发表的精彩博客文章。)

 

Obaidullah 案中对美国的判决表明,WGAD 的判例具有约束力。但它也揭示了 WGAD 判例的 名譽互換  另一个方面。鉴于 Bruno Simma 所言,人权机构被认为“已经制定了专门为人权而制定的学说和规则……这些学说和规则可能超出了主流法律界较为保守的范围”(B Simma,《国际法院面前的人权》,CJ Tams 和 J Sloan 编,《国际法院对国际法的发展》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第 322 页),值得注意的是,WGAD 完全依赖国际法院 (ICJ) 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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