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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关

未来之路

迄今为止,寻求基本权利与运作效率之间的适当平衡一直由司法程序主导。毫无疑问,国际和国内法院可以为确定和维持这种平衡做出宝贵贡献。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Smith [2013]案中备受诟病的判决实际上比报告接受的更为微妙。

根据霍普勋爵的说法

 

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的判例可以得出以下指导意见:

法院必须避免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国家在军事行动的规划和实施方面施加不切实际或不相称的积极义务。但是,当有理由期望个人受到本条款的保护时,法院必须履行这些义务。

原则上以这种方式在生命权和行动效力之间取得平衡是完全合 WhatsApp 号码数据 理的,因此几乎不会令人反感。它是否在实践中也产生无可非议的结果取决于“不切实际”、“不成比例”和“合理预期”等词语的含义。必须解释和应用这些术语。到目前为止,这项任务主要留给了法院,英国政府和英国武装部队大多作为被告参与辩论。该报告的主要优点是为英国政府采取更积极主动的做法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报告确定的七种支持政府完成这项任务的选项中,有两种特别令人感兴趣,值得简要评论。

首先,报告建议英国应在部署行动时豁免

 

《欧洲人权公约》。众所周知,缔约国只有在战争或其他“威胁国 透定价策略对新品牌也 家生命”的公共紧急情况下,才有权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作出豁免。由于“国家”一词指的是作出豁免的一方,因此第 15 条至少从表面上看不适用于和平支援行动。尽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欧洲人权公约》等人权文书的豁免条款必须动态解释才能以域外方式适用,但这一论点尚未在法庭上得到检验。即使克服了这一初步障碍,也会出现其他困难。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有效豁免并不能免除英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其他国际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目前还不清楚此类豁免对英国根据习惯国际法继续履行人权义务有何影响(如果有的话)。欧盟即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可能会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根据《欧洲 名譽互換  联盟运作条约》第 216(2) 条,联盟缔结的国际协议对其成员国具有约束力。随着联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款将成为欧盟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由于人们普遍认为《欧洲人权公约》可以以域外方式适用于欧盟(见《加入协议草案》最终报告),因此,英国政府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作出的豁免并不一定免除其根据欧盟法律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应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作出的豁免的效用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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