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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诉欧盟委员会案后美国享有特权

一直关注此类事情的律师可能还记得阿克苏化学有限公司诉欧盟委员会案(案件号 C-550/07-P,2010 年 9 月 14 日)的判决所预见的后果。在阿克苏案中,欧洲法院裁定,在欧洲竞争法案件中,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与其公司员工之间的内部沟通不享有保密特权。欧洲法院适用 20 世纪 80 年代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将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保留于与律师协会成员中的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并裁定,来自荷兰内部法律顾问的沟通不受欧盟反垄断调查的保护。(参见 AM & S Europe 诉欧盟委员会案(案件号 C-155/79,1982 年 5 月 18 日))。

从该决定发布的那一刻起,法律

专家就预测,公司法律顾问就竞争事务提 手机号码数据 供保密建议的能力将面临严峻的考验。法律界和商界普遍存在的批评是基于对放弃律师-客户特权的担忧(无论是意外,还是由于全球商业交流现实的实际需要)。一些私人执业律师曾问,即使是与美国外部律师的沟通,是否也可以被视为非特权。根据一种理论,美国法院可能会裁定,律师放弃了其在欧盟诉讼中披露的通信所附带的任何特权。因此,有人声称,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可以在美国的诉讼中利用在欧洲披露的信息对付律师的客户。在另一种可能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可能会发现,特权根本不存在:因为在阿克苏诺贝尔案之后,内部律师在欧洲没有合理的保密期望,因此不可能建立律师-客户特权的必要要素(,他或她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通信)。

这些理论尚未在美国法院得

到证实。相反,至少有一家法院 劳动力市场需要什么硬技能 驳回了这一放弃主张,而是裁定外国内部法律顾问与美国执业总法律顾问之间的通信享有特权,因为他曾担任总法律顾问的代理人。Gucci Am., Inc. v. Guess?, Inc. , 271 FRD 58, 71 (SDNY 2010)。事实上,大多数现代当局认为,披露必须是自愿的才能实现放弃。因此,在外国被迫披露后,寻求捍卫其特权的目标可以辩称,披露是“非自愿的”,因此不应导致放弃。毕竟,欧洲当局可能 貨幣 会在制裁或其他法律后果的威胁下通过突袭扣押或行政命令获得披露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可能代表所有情况),特权持有人可以可信地声称它无意披露其通信,但实际上强烈反对披露。

这似乎是竞争管理机构之间最近达成的合作协议和采用的指导方针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例如,美国反垄断机构和欧盟就合并审查的最佳实践进行了合作,并就以下建议达成一致,供行业参与者参考:

由于欧盟与美国关于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在内部律师方面,因此,代理机构将接受当事人向竞争总司提供的豁免中的一项规定,该规定将当事人正确识别为并且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内部法律顾问保密权的证据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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